申请人:中易优选(贵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5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22627号“易视眼科”商标、第65018310号“易”商标、第51500067号“龙易佳 易”商标、第33207904号“易 GO”商标、第20935791号“渊易堂 易”商标、第19626247号“9 易”商标、第17888600号图形商标、第12496994号“易 SMARTCITY”商标、第12496945号“易 SMARTCITY”商标、第10380348号“易 易合德 YI HE DE FANG SHI YANG SHENG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已投入人力物力,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及引证商标三至六、八至十的显著识别 之一“易”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