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易优选(贵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6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90234号“易”商标、第61044939号图形商标、第52711401号“一笔生辉”商标、第45752087号“易·欢喜初品”商标、第52798307号“易”商标、第54965001号“易仕”商标、第13917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人力物力,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五处于注册申请等协商实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视觉效果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及引证商标四、六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易”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