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创互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8162号“儿童百分百 CHILDREN 1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19799号“CHILDREN'S RESTAURANT 鹿儿港儿童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儿童”是天真、纯洁的象征,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品牌荣誉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