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安易达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7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24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子公司,实际使用人是同一个主体,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双方已达成商标共存声明。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股东信息、商标共存同意书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