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立梅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3607号“X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95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如下(复印件):1、被申请人京东旗舰店关于提供电视机(电器)安装、维修服务界面、收费价目表;2、被申请人实际为客户提供电视机(电器)安装、维修记录、客户评价;3、关于复审商标品牌产品参加展会、体验店等相关宣传报道;4、品牌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7类“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7年10月6日。
2、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XESS”为TCL品牌的一款旋转智屏电视机,即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证据3、4均为对上述商品的宣传报道及荣誉证明证据,证据1、2均为被申请人为该品牌电视机商品提供安装等服务。故全部在案证据均不是复审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