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宏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45496号“Royalsauna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33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暖气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销售合同及发票;2、域名登记及证书;3、公众号、官网截图;4、产品、车间、办公场所照片;5、宣传画册;6、工衣及名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6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桑拿浴设备”等商品上,2007年9月21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我局审查于2009年5月28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9年5月27日。本案审理期间,复审商标转让至广东宏远家居有限公司名下。
2、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暖气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暖气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是复审商品“暖气装置”的使用证据。故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暖气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暖气装置”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