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欣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7501号“爱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636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片视频;申请人官方网站及旗下产品介绍;申请商标广告合同及定制合同;申请商标各渠道宣传材料;合同及对应发票;广告合同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拍”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