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杨森维鲜 27986036

阅读:180642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世纪五洲(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比利时杨森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世纪五洲(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比利时杨森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86036号“杨森维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世纪五洲(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比利时杨森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世纪五洲(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比利时杨森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86036号“杨森维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杨森维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杀螨剂、土壤消毒制剂、杀寄生虫剂、农业用杀菌剂、除莠剂、灭微生物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杀昆虫剂”。异议人引证的第14168469号“杨森JANSSEN及图”商标已因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撤销而无效,该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和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86036号“杨森维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杨森维鲜 279860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4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