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鹏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5934777号“梅兰日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梅兰日兰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避雷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8138号、第2020719号“梅兰日兰”商标、第206959号“MERLIN GERIN及图”商标、第667539号“MERLIN GER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变压器、电路开关、电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934777号“梅兰日兰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