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7657号“热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热血 3267657

阅读:24407 2023-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隆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67657号“热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60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隆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67657号“热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60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证明、网页截图、游戏主要内容、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2.娱乐信息;3.俱乐部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核实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以及该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连续的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决定复审商标在“1.(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2.娱乐信息;3.俱乐部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其核定的“1.(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2.娱乐信息;3.俱乐部服务”服务上,申请人所提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热血网页截图;

  2、热血网页公证;

  3、热血游戏官网及游戏内容公证书(2021)21775号;

  4、热血传奇官网及网页公证书(2022)3902号;

  5、热血传奇百度百科;

  6、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7、热血传奇18周年公证;

  8、媒体报道资料;

  9、热血传奇的视频动画等截图;

  10、热血传奇官网、微博、公众号等举办的活动资料;

  11、热血传奇所获荣誉;

  1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投入市场流通或进行过广告、展览等商业性宣传。因此,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应获得支持。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全部服务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8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俱乐部服务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0月13日。

  2、经查,被申请人在第41类“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第27602752号“热血传奇”、第3523629号“传奇世界”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03日至2021年12月02日期间是否在“1.(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2.娱乐信息;3.俱乐部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证据2中,经公证的网页大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其中显示有“热血”二字的截图中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真实使用。证据3-证据5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除复审商标外,在第41类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其它商标,故前述三份证据不能证明系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6中,授权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7中,大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仅有几份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但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不应视为商标的使用。证据8媒体报道,以及证据9截图均不是复审商标“热血”的使用。证据10为网络形成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真实性,且体现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11为“热血传奇”所获荣誉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所获荣誉。证据12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1.(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2.娱乐信息;3.俱乐部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2.娱乐信息;3.俱乐部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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