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7657号“热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热血 3267657

阅读:9310 2023-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隆隆 申请人因第3267657号“热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60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隆隆

  

  申请人因第3267657号“热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60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证明、网页截图、游戏主要内容、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2.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3.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5.安排和组织学术研讨会;6.安排和组织培训班;7.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26765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第41类核定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热血网页截图;

  2、热血网页公证;

  3、热血游戏官网及游戏内容公证书(2021)21775号;

  4、热血传奇官网及网页公证书(2022)3902号;

  5、热血传奇百度百科;

  6、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7、热血传奇18周年公证;

  8、媒体报道资料;

  9、热血传奇的视频动画等截图;

  10、热血传奇官网、微博、公众号等举办的活动资料;

  11、热血传奇所获荣誉;

  12、申请人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8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俱乐部服务;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节目制作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8年12月03日至2021年12月02日期间是否在“1.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2.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3.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5.安排和组织学术研讨会;6.安排和组织培训班;7.节目制作”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5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证据3、证据4及证据7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证据6为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8、证据9及证据10中所涉及的标识均为“热血传奇”,而不是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11中,所获荣誉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12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1.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2.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3.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5.安排和组织学术研讨会;6.安排和组织培训班;7.节目制作”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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