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EDIA PLUS 26783938

阅读:107768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比恩-阿维德哈通用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比恩-阿维德哈通用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6783938号“MEDIA PL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比恩-阿维德哈通用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比恩-阿维德哈通用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6783938号“MEDIA PL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DIA PLU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加热装置、电加热装置、水加热器(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47776号、第6765874号、第15713571号、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和第12147905号、第14910307号“MID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太阳灶、灯、电热水壶、热水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83938号“MEDIA PLU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EDIA PLUS 267839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4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