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013782号“洞庭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洞庭山 51013782

阅读:76746 2023-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洞庭山矿泉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启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华雅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1日对第51013782号“洞庭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洞庭山”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

  申请人:江苏洞庭山矿泉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启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华雅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1日对第51013782号“洞庭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洞庭山”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第8138836号“洞庭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极强关联性的商品上,极易误导相关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洞庭山”是申请人重要的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以损害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第3721673、3721682号“洞庭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具有极强关联性。同时,被申请人除抢注“洞庭山”外,还抢注了多家零食、咖啡、饮料等知名品牌,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申请人工商档案、授权书;

  2、申请人公司环境、门头照片;

  3、水源地照片;

  4、企业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品牌荣誉;

  5、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

  6、“洞庭山”产品图片、网络搜索截图;

  7、经销合同、水站、销售、发票;

  8、申请人参与展会、活动和公益情况;

  9、广告投放;

  10、媒体报道;

  11、引证商标2、3档案、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12、被申请人申请情况、被异议情况、部分抢注品牌百度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31年9月13日。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44、35类“水(饮料);医疗诊所;张贴广告”等商品/服务上。

  3、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为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天然泉水厂,根据在案材料及证据可知,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汪利明的个人独资企业。且申请人与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天然泉水厂曾有过商业标识许可及维权授权,上述材料及情况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具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证据1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的借以知名的商品所属行业跨类较大,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行业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尚无充分事实、理由和证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字号权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所涉及的商品均为饮用水类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三十枚商标,虽未大量囤积商标,但除争议商标外,“椰语堂”、“沃伦芬”、“沃伦芬”、“好味屋”等均为与他人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品牌或商标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未对争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出处作出合理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1013782号“洞庭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洞庭山 510137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3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