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亚凯马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9822号“MAYA KAIM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3090号“CARM FAMILIA ROBOREDO MADEI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国际注册第604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淹渍;干熟制果品和蔬菜;肉冻和肉;鱼;水果和蔬菜罐头;果酱”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蛋;奶和其它奶制品;食用油脂”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制好的豆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