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日日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722867号“日日吉RIRI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日日吉RIRIJI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39365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日日吉RIRIJI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79751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