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6456号“好多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29579号“好哆鱼”商标、第30929579A号“好哆鱼”商标、第36031941号“鱼好多”商标、第9659206号“多鱼 DOOYU”商标、第9660082号“多鱼 DOO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四、五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