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61082号“北面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面狼 24261082

阅读:140911 2023-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作胜 委托代理人:福建华硕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2日对第24261082号“北面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0578号“北面 THE NORTH FACE …

  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作胜

  委托代理人:福建华硕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2日对第24261082号“北面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0578号“北面 THE NORTH FACE NEVER STOP EXPLORING及图”商标、第15460577A号“北面 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4512983号“THE NORTH F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北面 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因而应获得更严格的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还摹仿了申请人的其他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行政裁定书及判决;申请人品牌介绍;申请人中文官网上的品牌介绍;申请人中文官网上的品牌介绍;国家图书馆的相关检索报告;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邮寄信封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2日寄出本案申请材料。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精神以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北面狼”构成,引证商标一、二中文由“北面”构成,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审。

  四、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上述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佐证,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

本文《关于第24261082号“北面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面狼 242610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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