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有房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7924号“豪宅视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行业特点及经营需要等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独创性极高,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二、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服务特点设计而成,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在指定注册的服务上,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08142号“豪宅中原 STATELY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故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服务来源加以识别。五、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已经取得一定的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仅由汉字组合“豪宅视界”构成,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视频播送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已经取得一定的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行业领域、地域范围不同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