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御品云华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340647号“御品云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9899号“御品云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受众,从而完全不存在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照片、宣传册照片、海报图片、推广合同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照片、检验报告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受众,不存在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开。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