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唐辛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9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87970号图形商标、第3631776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已在中国取得著作权登记。申请商标无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品牌介绍、系列作品登记证书、首次公开发表页面截图、相关报道、其他案件决定书、其他地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已生效,现在撤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