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碧靓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2373号“qu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00190号“QU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日本已注册相同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日本的商标注册信息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quem及图”,其中主要识别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在本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