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亚星银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2668号“次第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98247号“次第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974515号“次第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各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各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现在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次第花开”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