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曼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6653号“曼赫科技M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66289号“MH及图”商标、第64838600号“感情盲盒MH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12556号“MH MH IE&IT”商标、第48825754A号“MH及图”商标、第16845456号“MIKE HARWITZ MH及图”商标、第39949681号“MARKOR HOSPITALITY MH”商标、第18544706号“铭瀚MH”商标、第13661537号“MH”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