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启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2917号“启智精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1943号“启智QI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833442号“启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服装图片、产品图片、销售合同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启智精砖”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积木;积木(玩具);盖房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玩具车;拼图玩具;儿童游戏屋;智能玩具;玩具;室内游戏玩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实际使用图片为自制图片,合同亦未体现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