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蒙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蒙传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蒙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蒙传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26582822号“蒙传MENGCH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传MENGCHU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卫生巾、牙齿修复材料”。异议人引证的第25764003号“蒙传MENGCHUAN”商标已因引证在先高度近似商标而被删除,现已无效,上述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5764003A号“蒙传MENGCHUAN”商标因其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582822号“蒙传MENGCH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