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骏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莎萝娜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骏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莎萝娜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8033416号“莫桑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莫桑石”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控制、质量体系认证、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材料测试、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器托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95448号“莫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33416号“莫桑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