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溥思(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大紫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9575号“UIS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31210807号“PUISS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