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978447号“VETEZE VIEW TIME Z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ETEZE VIEW TIME ZE 29978447

阅读:103400 2023-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之元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专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3日对第29978447号“VETEZE VIEW TIME Z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VETEZE VIEW TIME ZE及图”和“VETEZE”商标的真…

  申请人:李之元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专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3日对第29978447号“VETEZE VIEW TIME Z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VETEZE VIEW TIME ZE及图”和“VETEZE”商标的真正权利人。被申请人为一般商务公司,自2015年2月成立起至今已陆续向国际知识产权局申请610件商标,其商标申请数量远超一般正常企业出于实际经营而需申请商标的数量,并超出一般企业经营能力所及范围。被申请人不仅申请申请人所属的商标,同时还申请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明显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拷贝,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商标。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相关利益人已对被申请人的商标提出了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VETEZE”商标的淘宝网及百度检索页;申请人韩国商标注册证书;被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页;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工商总局公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件;被申请人商标的异议决定书和无效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6日。

  2、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ELBATEGEV”、“片山文三郎”、“尼克儿童频道”、“LUV IS TRUE”、“神探夏洛克FN SHERLOCK”、“ATTENTIONROW”、“JAMIEWANDER”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上述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六百余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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