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素源纪SUYUANJI 27990075

阅读:81195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北素源纪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宜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昌市丽晖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赞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素源纪农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昌市丽晖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90075号“素源纪SUYUAN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湖北素源纪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宜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昌市丽晖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赞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素源纪农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昌市丽晖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90075号“素源纪SUYUAN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素源纪SUYUANJ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香精油、洗发液、香水、化妆棉、沐浴乳、香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护发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是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与其商号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90075号“素源纪SUYUAN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素源纪SUYUANJI 279900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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