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紫晶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思创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8958号“大口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424443号“大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还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大口烧”使用在指定的烧酒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