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9575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4957542

阅读:138504 2023-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跨域易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津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57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是申请人对自身知名品牌的防御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58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跨域易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津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57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是申请人对自身知名品牌的防御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58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18028号“TURING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17858号“图灵猫 TURING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图形构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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