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觉庐白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邦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9149号“揉碎白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揉碎白云”寓意独特显著。申请人作为专营茶叶生意的企业,从自身经营需要出发,结合产品特点,在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揉碎白云”符合“白茶柔和淡雅,犹如白云一般的柔和”的产品特点,再结合独特的“揉碎”制茶工艺,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和识别作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揉碎白云”构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白茶;茶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