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怡心泉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5595号“怡心泉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3604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怡心泉谷”整体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