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41655号“FEMI 28P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EMI 28PCS 66341655

阅读:121761 2023-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滨州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1655号“FEMI 28P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76267号“FEMI 28P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无效宣告…

  申请人:滨州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1655号“FEMI 28P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76267号“FEMI 28P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17623号“F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详情信息、相关裁定书、所获荣誉及奖励、合同、从事慈善情况、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发带、线带、头饰(小绒球)、发夹、皮带扣、假发、接发片、发束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评字[2022]第3062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79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仅在钩针、人造花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钩针、人造花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

本文《关于第66341655号“FEMI 28P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EMI 28PCS 663416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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