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淄博中源糖酒站
委托代理人:淄博铭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8439号《关于第61182566号“刘掌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47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2409号“劉掌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公告撤销(第1814期《商标公告》)。鉴于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据此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且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