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K3 AESTHETICS APS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8761号“dk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1749号“dk 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