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59813号“国之娇子1935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国之娇子1935及图 5059813

阅读:155412 2023-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岩区常酒酒类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国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7日对第5059813号“国之娇子1935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中数字“1935”是我国具有重大政…

  申请人:云岩区常酒酒类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国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7日对第5059813号“国之娇子1935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中数字“1935”是我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数字,且该标识中含有“国”字常使人理解为“国家级的”或“最好的”等含义,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中包含数字“1935”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生产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此外,已有诸多包含“1935”商标已被驳回。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在先案例;

  2、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知;

  3、百度百科关于“1935”网络查询页面;

  4、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早在2005年申请注册,于2008年核准注册。被申请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受让争议商标后,将其投入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整体未突出国字,不具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夸大宣传,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年份等误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包含数字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在先法院判决、在先裁定书、在先注册情况;

  2、被申请人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产品宣传材料、产品检验报告;

  4、部分荣誉证书;

  5、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喜来多(四川)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名称变更、转让给河南国威酒业有限公司所有(即本案被申请人),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我局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中包含数字“1935”,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酒(饮料)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其次,“1935”是“遵义会议”召开的年份,“遵义会议”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会议,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并用于商事活动中,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规定。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

本文《关于第5059813号“国之娇子1935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国之娇子1935及图 50598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03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