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甜幸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知创(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8595号“蓼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1522号“蓼城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3年3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上海甜幸广告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见第1833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