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宜珅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03644号“谢氏谷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9888号“谢氏茗茶行及图”商标、第10883800号“谢氏”商标、第42345928号“谢氏养生斋”商标、第65095964号“谢氏”商标、第12546719号“谢氏庄园”商标、第65417186号“谢氏来一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谢氏”,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茶粉、坚果粉、藕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蛋糕、谷粉、藕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