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374796号“瑞昶林RUICHANG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瑞昶林RUICHANGLIN及图 65374796

阅读:42190 2023-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牛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4796号“瑞昶林RUICHANG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1554号“瑞瑞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200980号“琞瑞骐 瑞SHENG…

  申请人:牛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4796号“瑞昶林RUICHANG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1554号“瑞瑞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200980号“琞瑞骐 瑞SHENGRUI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77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046079号“天舒羽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准予注册。经查,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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