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812207号“ANNJ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NNJR 44812207

阅读:82851 2023-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涛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44812207号“ANNJ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不正当手段摹仿申请人及其他品牌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涛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44812207号“ANNJ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不正当手段摹仿申请人及其他品牌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ANNWA”、“安华”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注册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以及“安恩”商标,已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商誉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869645号“ann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7070号“安华洁具ann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71536号“安华ANN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71535号“安华ANN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安华洁具annwa”驰名商标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部分荣誉;

  3、新闻报道、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4、审计报告;

  5、产品照片;

  6、被申请人申商标注册信息、类似在先决定等;

  7、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抽水马桶;淋浴器;龙头;坐便器;马桶座圈;淋浴喷头;马桶水箱;小便池”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各引证商标均在先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水龙头等商品上,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第21类、第35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COOO”、“科沃”、“TOJO”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在卫浴产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ANNJR”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字母“annw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抽水马桶;淋浴器;龙头;坐便器;马桶座圈;淋浴喷头;马桶水箱;小便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水管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安华洁具annwa”品牌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安华洁具annwa”品牌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难谓善意。且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第21类、第35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COOO”、“科沃”、“TOJO”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在卫浴产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进行答辩,对其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据此可合理推定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1日

本文《关于第44812207号“ANNJ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NNJR 448122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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