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市闽禾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丰泽中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3444号“茶韵古镇磻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仅申请商标中的词语“磻溪”(或指代河流或指代磻溪镇)就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磻溪”、“古镇”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