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52897号“3CE三熹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2979号“CE-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第12648726号“3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48643号“3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91587号“3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第50785194号“3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732861号“3CE 3CENTIME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650330号“3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