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66444号“转角时光 CORNER TIM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转角时光 CORNER TIME及图 17466444

阅读:50654 2023-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每一角落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敏来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17466444号“转角时光 CORNER TIME及图”商标(第35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经营世界各地优质食品和生活用品的进口精品…

  申请人:广州市每一角落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敏来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17466444号“转角时光 CORNER TIME及图”商标(第35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经营世界各地优质食品和生活用品的进口精品超市,“每一角落CORNER'S DELI”是申请人独立创设的品牌名称。申请人的第5854717号“每一角落Corner's D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37793号“CORNER'S D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37770号“每一角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2、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非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由不规范汉字组成,用作商标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翻译“CORNER'S DELI”页面截图;百度搜索引擎上关于“每一角落”、“CORNER'S DELI”的检索结果;商标注册列表;相关荣誉;申请人“每一角落CORNER'S DELI”品牌的宣传使用材料;广州天河互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注销相关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于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如上所述,本案实体问题依据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依据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日期为2022年08月09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6年9月14日已超过了五年期限,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恶意。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之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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