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461273号“HugeM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ugeMed 65461273

阅读:122136 2023-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宏济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1273号“Huge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0655号“汇巨技术HUGE TECH及图”商标、第32467851号“HU…

  申请人:深圳市宏济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1273号“Huge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0655号“汇巨技术HUGE TECH及图”商标、第32467851号“HUGE ENERG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唯一商标,已获得作品登记权利,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识设计说明、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图片、专利证书、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 “HugeMed”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显著识别文字“Huge/ HUGE”,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5461273号“HugeM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ugeMed 654612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6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