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闽魏氏茶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源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4682号“中閩魏氏ZHONG MIN WEI 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73962号“中闽魏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第60154346号“中闽魏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22]第000036476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厨房用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为“刷子;盥洗室器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刷子、盥洗室器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