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茗妍世家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合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树数愈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79349号“茗妍世家养生连锁机构 ANSJ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261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茗妍世家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1.医疗护理;2.休养所;3.饮食营养指导;4.保健站”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确有真实使用,并且有长期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申请人所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一直将复审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信息;
2、室内装潢、宣传展页等场景的使用;
3、客户档案封面照片;
4、顾客赠予的部分感谢牌匾照片;
5、“茗妍世家11周年庆”活动上的合影照片;
6、客户档案内页信息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美容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是否在“医疗护理;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保健站”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6均可视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内在“医疗护理;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保健站”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护理;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保健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