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奇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1863号“香辣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司已于2010年10月07日注册香辣传奇商标,申请商标为字形改变,并非新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从未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该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693374号“香辣奇 XLQ”商标近似(以下称引证商标)。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魔芋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