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酷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8810号“酷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02602号图形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750745号“卓朗科技TROILA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32750758号“卓朗科技TROILA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32750771号“卓朗科技及图”商标、第18283853号“优食采OPTIMAL FEED MINI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