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594007号“bijias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ijiasuo 48594007

阅读:110934 2023-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青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1日对第48594007号“bijias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148409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青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1日对第48594007号“bijias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148409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bijiasuo”是“毕加索”直接对应的汉语拼音,读音完全相同,“bijiasuo”与“毕加索”、“PICASSO”在本质含义及所指人物上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画家“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的介绍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外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毕加索汉字及著名画家巴勃罗.毕加索不能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字典查询结果;商标注册信息;在先案例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研磨剂等商品上,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2022年11月20日获初步审定公告,202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其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bijiasuo”与引证商标“毕加索PICASSO” 在读音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抛光制剂、研磨剂、香料、化妆品、牙膏、洗衣粉、香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研磨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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